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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员工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然后再出具离职证明吗

2022-05-19 20:52浏览次数:8612次作者:深圳处理劳动官司律师所

《律师说法》第19期之


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员工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然后再出具离职证明吗

 

导读:员工离职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然后再出具离职证明吗?


以案说法


【案情】

 

汤某于201391日入职龙华某幼儿园,工作岗位为安全负责人。2021731日,龙华某幼儿园向汤某出具《不续签教师聘用合同通知书》,通知汤某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1831日终止,龙华某幼儿园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为此,汤某向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龙华某幼儿园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7600元;2.龙华某幼儿园在劳动合同到期时依法为汤某办理离职手续,并出具离职证明。后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1.龙华某幼儿园支付汤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3839.84元;2.龙华某幼儿园向汤某出具离职证明。

 

龙华某幼儿园对裁决结果不服,以汤某为被告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3839.84元;2.判令被告在原告出具离职证明前先履行离职交接手续;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官说法


【法院认定】

 

五、关于出具离职证明与离职交接手续:被告(编者注:汤某)主张原告(编者注:龙华某幼儿园)应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时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并出具离职证明。原告主张被告应在原告出具离职证明前先履行离职交接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本院认为,因原告不再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故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1831日终止,原告应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告出具离职证明。离职交接手续的办理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判决结果】

 

一、龙华某幼儿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汤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3839.84元;

二、龙华某幼儿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汤某出具离职证明。

三、驳回龙华某幼儿园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律师评析】

 

深圳劳动官司律师:现实中对于劳动者离职的问题,其实存在不少的误解。

 

首先是劳动者辞职要不要经过批准的问题。现实中,绝大多数用人单位都会要求劳动者辞职需要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之后才能离职。现实中这种约定俗成的做法或者说惯常的操作,很难说是合法还是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劳动者辞职其实只须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其中,试用期内是需要提前3天通知,不在试用期内则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而根本无须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和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74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特别约定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解除权。当然,现实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辞职必须走一定的流程,只是用人单位内部对于劳动者离职而进行的相应管理,并不当然就属于“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解除权”,所以我上面说“很难说是合法还是违法”。但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拒不批准的,那就有可能属于违法了。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针对的是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的情形,而这一情形,其实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因个人原因辞职。事实上,说的更准确一点,应该是无理由辞职,因为按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就行,而无须说明任何理由。那是不是说劳动者只要按规定提前通知了用人单位,然后到时间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呢?当然不是,因为还需要办理工作交接。因此,这涉及到——



第二,工作交接。对于工作交接问题的误解,主要在于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的方式和内容应如何确定?是不是用人单位说了算?这个问题恐怕很多人不太清楚。《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由该规定可知,劳动者离职时办理工作交接的内容和方式,应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约定为准。也就是说,双方是如何约定的,就按约定来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呢?双方没有就工作交接的问题达成约定的话,显然就对用人单位不利了。因为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劳动者必须通过什么方式来办理工作交接,或者必须就哪些事项办理工作交接,劳动者如果同意还可,如果不同意,那用人单位又凭什么(以何为依据)对劳动者提出这样、那样的要求呢?

 

所以,提前就工作交接的内容和方式与劳动者达成约定,是用人单位在内部用工管理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

 

但更为普遍的是,现实中用人单位为了让劳动者配合办理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经常是以离职证明作为交换条件。于是问题就来了,如果劳动者没有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或者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拒绝开具离职证明?这是现实中普遍存在的第三点误解,也是本文要谈的主题。

 

所谓“离职手续”,其实真正属于劳动者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的,就是办理工作交接,这是上述《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的明确规定。除此以外,其他的事项(如填写各种材料等)基本只是用人单位内部用工管理的范畴。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其实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对于办理离职手续的问题是不予处理的。

 

仔细看就会发现,其实汤某申请仲裁时提出的第2项请求包含了两项内容:(1龙华某幼儿园为其办理离职手续;(2)龙华某幼儿园向其出具离职证明。最终,劳动仲裁委只裁决“龙华某幼儿园向汤某出具离职证明”,而对“办理离职手续”这一请求内容不予处理。龙华区法院的处理结果也是如此,并不是法院不支持汤某或者龙华某幼儿园的请求,而是认为“离职交接手续的办理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所以根本“不予处理”。

 

与此同时,从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的处理结果也可以知道,劳动者是否按约定办理了工作交接,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拒绝开具离职证明的抗辩理由。

 

这一点,仔细看《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就可以知道。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从该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是无条件的。因为这一条规定并没有把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放在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前面,所以劳动者有没有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和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之间毫无关系。

 

再进一步而言,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并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那劳动者就该找用人单位索赔了。

 

因此,一定要注意,这些事情一码归一码。用人单位在拿离职证明卡劳动者的时候,千万要注意了!


(文中部分插图来自互联网。如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 end -




杨锦浩律师

所在地区:深圳-福田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工伤赔偿纠纷、用工侵权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竞业限制纠纷、商业秘密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10+

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咨询电话:198-4265-1889(免费咨询)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华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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