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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17:30浏览次数:1966次
四月2号自己在总部提的离职,当时说要重新签总部合同因为提了离职就还没签,离职后开的离职证明上写的是3.25,中间几天的工资因为打不上总部卡机就没发, 这种情况怎么算,是离职还是被辞退?
你好!是按你自己辞职还是按被公司辞退认定,以材料为准。具体而言,如果4月2日是你向公司提出了辞职,或者说至少从材料上反映的是你辞职、而非公司辞退你,那就只能以材料为准,按照你辞职来认定。
我填的离职申请是4.1号4.2办完但是离职证明上写的是3.25,向公司提供了打卡证明(当时总部卡机无法识别拍的照片),
今天部门文员说不行要提供签到表证明并隐晦向我表达“当时我正处在分公司将我离职,总部未签合同时期,如果分公司将这几天工资给了到时候费用转嫁时总部不认,分公司就亏了。”
请问我这种情况是属于拖欠工资,还是被公司辞退,还是为签未劳动合同工作
是辞职还是被辞退,如上所述,以材料为准。即便你再与“总部”签新的合同,也只能算是离职后再入职。而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那是另一个问题。至于是否属于“无故拖欠工资”,一般根据是否超过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