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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21:14浏览次数:2234次
工作10个月,未到合同期,公司准备解聘我需要支付多少离职补偿金,怎么计算?按实际到手的工资还是税前?因请假扣除的工资算扣除后的还是?
你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每月的应得工资(扣除社保费、税金等费用前的工资标准)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同时,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97条第1款的规定,“月工资”中还应包括“加班工资”和“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 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你所称“请假扣除的工资”不计算在内。折算后,上不高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下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经济补偿=月工资×工作年限(N)。
谢谢杨律师,还有个疑问我是一共工作了10个月,那么平均工资是按12个月平均下来吗?还有我试用期三个月不是按照全额工资发放的,而是按照80%发放,那么计算补偿金是应该怎么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