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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8 16:48浏览次数:386次
深圳市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以合同上签订的基本工资:深圳市底薪为基数,还是以5天8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月工资作为标准工资计算!
你好!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了约定。如果就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达成了约定,且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双方的约定为准。如果没有达成约定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一种是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法律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第23条第1款;另一种是按劳动者实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法律依据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61条第1款。二者的区别在于,假如劳动者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为10000元,但劳动合同约定其每月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5000元,那么,按前者以5000元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后者则以10000元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
六十一、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或从工资表中可看出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而用人单位也确实按照该标准计发了劳动者加班工资,并据此制作工资表,该工资表亦经劳动者签名确认的,只要双方的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可认定双方已约定以该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根据此标准计发给劳动者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的,应认定用人单位已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
首先谢谢杨律师,以下是我的情况阐述。
合同约定为标准工作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采用计时制!计时工资构成:基本工资(2400)+平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且合同中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约定由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但我认为合同中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有误!理由如下!
1、本人于前两日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请求出具考勤表和工资清单被拒!实际的工资构成不让员工看到!一个部门的工资清单也是外包裹一张签字表,只让员工签字,不给员工工资清单,也不让看其中内容!
2、与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谈的是月薪7000,基本工资为人力资源招聘人员随意填写;(无从考证)
3、今年5月份,由于生病嫌去医院麻烦,就诊于小区诊所,故请了几天事假!当月工时连正常工作时间工时都未曾达到,故理应没有加班费,而当月实发工资为5000多;
4、据此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基本工资相同且工作时间相同(同一部门)的人,在均不请假不加班的情况下的月薪资理应相同!实际情况是同部门很多人的合同签订的基本工资都是2400,但工资水平差距很大!
针对以上情况,杨律师认为本人就加班费一事提出仲裁,仲裁的胜诉高么?
对于你说的情况,只能说:第一,如果合同中约定以基本工资(2400元)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因为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并不违法,是有效的。第二,你们每月签字确认的工资清单,一经你们签字以后,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然,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5条的规定,你们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向你们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如果拒不提供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者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