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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2 21:28浏览次数:633次
本人自2016年4月入职贵公司纸样师到现在将近七年。公司一:没有帮缴纳我社保;二:这么多年只是象征性加过几百块钱工资;三:让我做本职工作之外的事情还得加班。故本人经过反复考虑决定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你好!解答如下:
第一,列的三条理由当中,只有第一条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其余两条不是。
第二,从具体内容上看,没有明确写明因为公司“没有帮我缴纳社保”,“故本人经过反复考虑决定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明确写明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此来说,意思表示不是那么的明确。
因此,总的意见是:如果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对此进行认定,很大可能还是会认定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也存在认定该证据不能证明劳动者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能。
您好!我现在就是交了这个离职报告后就离职了。要维权的话是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好,还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好?谢谢!
没交社保的问题,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缴。至于离职补偿的问题,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