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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辞退员工的补偿问题

2021-12-28 09:52浏览次数:898次

我司因经营问题需要裁员,其中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与未到期不续签员工,请问这两种情况分别需要怎么赔偿,如未提前一月通知,是否也需要赔偿?这种情况的赔偿标准怎么定?

  • 杨锦浩律师
    2021-12-28

    你好!首先,如果是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N,没有“+1”,法律也未规定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其次,如果是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符合法定的事由并履行法定的程序。否则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每月的应得工资(扣除社保费、税金等费用前的工资标准)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同时,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97条第1款的规定,“月工资”中还应包括“加班工资”和“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 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折算后,上不高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下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经济补偿=月工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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