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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15:25浏览次数:31958次作者:深圳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法律师:在私营企业中,加班是常事。不得不说,安排劳动者加班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但是,用人单位真的可以任意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吗?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的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也就是说,除了《劳动法》第42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外,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履行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的程序,而不能任意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其他的劳动法规、规章中也都有明文的规定。如: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修订)》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在国家立法层面其实并不鼓励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亦即不延长工作时间应是常态,延长工作时间应是非常态。就像《劳动部、人事部就<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说明》中指出的那样:“企业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要纠正那种依靠加班加点来完成生产任务的作法。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必须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纠正将加班加点常态化的做法,更应纠正其可任意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错误认识。当然,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进行协商的前置程序几乎不作要求,关注度最高还是是否足额支付加班费以及是否超过法定最长时限。否则,不会单纯以未经协商程序而认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违法。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最长时限
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详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最长时限是多少》)
三、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根据《劳动法》第61条的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根据《劳动法》第63条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第6条第2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9条第1款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
首先,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的规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其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比如,《劳动法》第90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又如,《<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对违反《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以处罚。再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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