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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7 11:16浏览次数:14085次作者:广东人社
根据12月26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7号公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调整为“乙类乙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
近日
不少网友就此询问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
劳动关系问题如何处理?
自2023年1月8日起,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有关劳动关系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不再适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等“乙类甲管”下的特殊政策。
来源:广东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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