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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8 17:01浏览次数:2010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深圳律师代理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采取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先给出笔者的答案:以前不允许,现在应该是允许了。下面,笔者会给出详细的分析和充分的论证。
一、什么是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
要分析是否可以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问题,首先要介绍一下这种收费方式是什么意思。
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制定的《深圳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6条第6款的规定,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承办效果以及律师服务费的支付条件、时间、比例等事项先行约定,并在达到约定条件时依约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简单来说,所谓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就是律师收费是与承办委托事项的结果或者效果挂钩的:结果或者效果越好,律师收费就越高;结果或者效果不好,则律师收费越低甚至收不到任何律师费。
例如一个债权人向债务人追讨借款的案件,如果约定律师费按追回款项的20%计收,那么,最终如果实际回款的数额为10万元,则律师费为2万元;如果实际回款的数额为20万元,则律师费为4万元,依此类推。而如果实际回款的数额为0,则律师费也为0。这也就是通俗所说的“官司不赢不收费”。
当然,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惊呼律师费的比例怎么那么高,居然要20%!首先,这里的20%,只是举例子。其次,现实当中,有可能约定的比例是20%,也有可能是10%、30%、40%或者其他的比例。大家姑且不要惊呼这个比例是不是过高,首先要明确一点,价格是受市场调节的,约定是委托人和律所自愿达成的,如果不存在强买强卖,那么商定了什么样的价格,一定有其背后的道理。例如有些呆账坏账,你就算愿意以回款金额的30%或者40%作为酬劳,如果评估以后认为回款的可能性并不大的,那么估计也没有人愿意接手。同样的道理,委托人肯定是因为认识到案件败诉的风险比较大,所以才会倾向于选择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如果是认为自己基本上能赢的,那必然会选择固定服务费标准的价格,甚至根本就不委托律师办理。毕竟,谁都不傻!
在执业过程中,笔者发现劳动者也是很青睐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的,原因主要是两点:第一,先交律师费,无论是几万还是几千,对很多劳动者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如果从回款中计提律师费,那劳动者便没有了资金压力。第二,劳动者作为拿工资的人,不习惯于冒风险,尤其不喜欢自己独自承担全部风险。试想一下,如果按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费,律师费标准不因案件胜败而增减,那么,即使官司输了,劳动者需要支付的律师费一分钱也不能少,如此,则败诉的全部风险便都要由劳动者自行承担了。而如果是采取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虽然在案件结果好的情况下,要支付更多的律师费,但至少不会出现输了官司还要赔进去律师费的局面。而且如上所述,律师费从未来获得的回款中计提,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减轻经济负担和资金压力。
总而言之一句话,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基本上都是那种败诉风险大或者胜诉以后执行难度大的案件。正因为有风险而且风险大,所以委托人才需要“拉上”律师替自己分担一部分风险,由此也才被称为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
二、律师代理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采取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一度是被明文禁止的
虽然很多劳动者喜欢采取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但就律师代理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而言,采取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一度是被明文禁止的。
笔者看到不少广东的律师同行发表的文章中这么写,说是除了劳动者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请求给付抚养费、抚恤金、工伤赔偿的民事案件以外,律师代理其他劳动争议案件,还是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该观点所依据的是《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10条的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哪位深圳的律师同行也持有这种观点,那肯定就有问题了,因为《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修正)》第57条第1款明确规定:“律师不得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注意,这里的意思是律师不得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所有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是代理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那确实不在禁止之列。
对此,笔者以为立法者的出发点肯定是好的,但设计这样的机制,却很难说会对劳动者有利。道理很简单,我们固然不能说采取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一定对劳动者有利,但多了这样一种收费方式,在劳动者与律师协商服务费用时就多了一种方案可供选择。说的直白一点,这种收费方式不合适,那可以换另一种,这样无疑会增加劳动者与律师找到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收费方式以及商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的概率。如果对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先不支付律师费,而是最后根据官司输赢再计收律师费,而劳动者就只能先付律师费,最后无论官司输赢,律师费标准不增不减,显然,这很难说会对劳动者更有利。
三、收费政策放开,取消政府指导价的分类,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
笔者在《深圳劳动争议案件最新收费标准》一文中已经介绍过,《实施办法》已经被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于2022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文件的通告》(粤发改规〔2022〕11号)废止了。而《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文件的通告》废止《实施办法》所依据的两个文件,其中,《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470号)的主要精神包括:“坚持市场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的价格均交给市场。”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则只规定了“司法鉴定和公证服务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进行定价,其中并不包括律师服务收费。因此,综合来理解,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废止了《实施办法》,就意味着律师服务收费从此全面放开,不再有政府指导价,而均实行市场调节价了。
那什么是“市场调节价”呢?借用上述《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其中一句话来解释就是:“凡是能由市场形成的价格均交给市场。”
就上述分析意见,笔者从深圳市政府的官网找到了一条内容(见下图),应该足以印证。
但是,至此仍然不敢非常确切地说,如今在深圳律师可以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了,因为上述《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修正)》第57条第1款的内容至今还并没有被删去或者被修正,因此,在律师的头上依然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这也是文章开头使用“应该是允许了”来回答本文的主题的原因所在。等什么时候《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修正)》第57条第1款的相关内容被删去或被修正,或者在处理一个律所被投诉违规收费的案件时,相关部门明确表态律师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并不违规,那时才真正算是尘埃落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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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
所在地区:深圳-福田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工伤赔偿纠纷、用工侵权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竞业限制纠纷、商业秘密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10年+
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咨询电话:198-4265-1889(免费咨询)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华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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