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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纪和严重违纪,怎么认定

2022-06-19 19:24浏览次数:10922次作者:深圳劳动合同纠纷律师所

《律师说法》第23期之


轻微违纪和严重违纪,怎么认定

 

导读:员工上班时间看手机、在岗吃东西以及离开工作岗位,被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合法吗?



【案情】

 

2014918日,樊某在深圳某物业公司处入职,工作岗位为安保员。202185日,深圳某物业公司向樊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樊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员工手册》《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公司解除与樊某的劳动合同。随后樊某向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了深圳某物业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2000元等请求事项。最终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了樊某该项请求。樊某对裁决结果不服,以深圳某物业公司为被告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102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

 

……被告(编者注:深圳某物业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载明被告已于202185日将解除与原告(编者注:樊某)的劳动合同通知了工会。被告提交2021228员工违纪审批确认书,载明原告在2021228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违反了被告《员工手册》第7.2节规定,给予原告严重警告处分,原告于202133日签字。2021728员工违纪审批确认书(补)载明,原告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未经批准擅自串岗或离开工作岗位,违反了《员工手册》第7.17.27.3节规定及《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惩罚标准第41150条规定,被告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因此,被告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对原告在2021228日收到严重警告处分后是否违反《员工手册》等相关规定进行认定。被告提供的2021728日视频显示:当日10:48,原告开始拿出手机,在商户门前阴凉的地方看手机1049原告领取了隔壁商户的一份水饺10:50开始在商户门口的餐桌上吃水饺直到10:56吃完,在吃饭期间,如有车辆进出车库,原告起身前往指引车辆;10:57拿出手机,在商户门前的阴凉处看手机114011:49,原告不在车库出入口岗位,也不在商户门前的餐桌旁14:30,原告进入中控室,在视频载明的一个多小时内,原告都在中控室。原告提交其与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15:31原告问,“杨班我还在中控室等,等了这么久,你们怎么解决这问题”,杨某回复:“忙,有事你找队长去,他在忙着搬东西,工地这边搬东西”“经理知道这个事的,经理也就等经理开会去了,你在公司等也可以呀”。原告主张其在中控室的一个多小时并不违反《员工手册》等相关规定,是班长杨某叫其过去,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未证明其在14:30进入中控室之前接到了临时工作安排,且被告主张当天对原告没有临时安排,故本院认定原告728日下午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被告依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提起上诉】

 

樊某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

 

被上诉人(编者注:深圳某物业公司)于202185日通知上诉人(编者注:樊某)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事实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上诉人2021228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对于该违纪事实,上诉人已经在《员工违纪审批确认书》上签字确认,该违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2021728日的《员工违纪审批确认单》,上诉人没有签名,上诉人在庭审中也不予认可,主张其没有违纪事实。对于上诉人2021728日的行为,被上诉人提交了视频材料,经双方确认上诉人存在以下行为:上诉人当日所在岗位为车库进出口,上诉人没有在其所在岗位的位置,而是在进出口旁边商户外面的餐桌上坐着职守。当日10:48,上诉人开始拿出手机,在商户门前阴凉的地方看手机;10:49,上诉人领取了隔壁商户的一份水饺10:50,开始在商户门口的餐桌上吃水饺直到10:56吃完,在吃饭期间,如有车辆进出车库,上诉人起身前往指引车辆10:57。上诉人拿出手机,在商户门前的阴凉处看手机11:4011:49,上诉人不在车库出入口岗位,也不在商户门前的餐桌14:30,上诉人进入中控室,在视频载明的一个多小时内,上诉人都在中控室。上诉人提交了其与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15:31上诉人问:“杨班我还在中控室等,等了这么久,你们怎么解决这问题”,杨某回复:“忙,有事你找队长去,他在忙着搬东西,工地这边搬东西”、“经理知道这个事的,经理也就等经理开会去了,你在公司等也可以呀”。关于2021728日的视频,虽然上诉人未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在岗位职守,且偶尔看看手机,但凡是进出口有车辆出入,上诉人均起身前往指引,上诉人的行为虽属违纪,但违纪情节轻微,且未影响正常工作,因此,上诉人该违纪行为不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于2021728日下午上诉人在中控室长达一个小时的问题,从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看,上诉人离开岗位去中控室是事出有因,是有事情需要领导解决,并非上诉人没有任何缘由的故意离开工作岗,且被上诉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经公司劝导返回工作岗位后上诉人仍然拒绝返回工作岗位,因此,上诉人于2021728日下午离开工作岗位前往中控室等待解决问题的1个小时时间不应视为上诉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事情和未经批准擅自串岗或离开工作岗位”为由而给予上诉人严重警告处分,有失公允,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上诉人第二次违纪事实并不成立,故被上诉人依据《员工手册》及《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与上诉人劳动合同关系,缺乏违纪两次的事实基础,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解除,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1821.95元(6788.13元×7.5×2)。


律师说法


【律师评析】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本案中,深圳某物业公司指控樊某有两次违纪的事实,分别为:

 

时间

具体行为

行为定性

相关证据

第一次

2021228

离开工作岗位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樊某签字的《员工违纪审批确认书》

第二次

2021728

1.1049樊某领取了隔壁商户的一份水饺,10:50开始在商户门口的餐桌上吃水饺直到10:56吃完;

2.11:4011:49,樊某不在车库出入口岗位,也不在商户门前的餐桌;

3.14:30,樊某进入中控室,在中控室里待了一个多小时;

4.工作时间看手机。

1.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未经批准擅自串岗或离开工作岗位。

监控视频


就此,深圳某物业公司对樊某作出的处罚以及处罚依据分别为

 

行为定性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第一次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员工手册》

7.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不限于此),员工将受到警告处分: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做其他与工作无关事情者(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报刊杂志、网站信息、打私人电话、打游戏或上网聊天或在工作场所吃零食者);在工作场所故意妨碍他人工作者,或无故串岗或上班期间干私活者,或上班时睡觉或擅离工作岗位者。

7.2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员工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公司认为应该给予严重警告处罚的其他行为,情节与上述事项相当者。

《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惩罚标准

4条 工作期间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聚众聊天、长时间接听私人电话、在岗吃东西、网购、听收音机、阅读非工作刊物炒股、听音乐、玩游戏、看视频、玩手机等给予警告惩罚。

11条 未经批准擅自串岗或离开工作岗位的,给予警告惩罚。

严重警告

第二次

1.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未经批准擅自串岗或离开工作岗位。

《员工手册》

7.1条 同上

7.2条 同上

7.3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予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在受到严重警告后的12个月内,再次发生第7.17.2条所规定的情况之一的。

《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惩罚标准

4条 同上

11条 同上

50条 在受到严重警告后的12个月内,再次发生以上1-48条所规定的情况之一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惩罚。

解除劳动合同


不难看出,深圳某物业公司与樊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还是很充分的。首先,深圳某物业公司有其公司制定的且已向樊某公示的《员工手册》和《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作为处罚的依据。其次,樊某在2021228日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已经受到过一次“严重警告”处分。因为樊某本人在《员工违纪审批确认书》上签了字,所以二审法院对该违纪事实和处罚结果也是给予了确认的。第三,樊某在受到严重警告后12个月内,于2021728日又有“在岗吃东西”“玩手机”和“未经批准擅自串岗或离开工作岗位”等行为。即便“未经批准擅自串岗或离开工作岗位”这一点不成立,但樊某被抓到“在岗吃东西”“玩手机”等,如果对照《员工奖惩管理办法》50条的规定,其实也已经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了。从这个角度来说,罗湖区劳动仲裁委和罗湖法院认定深圳某物业公司与樊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问题不是太大。甚至就我的经验而言,这是司法实践当中惯常的操作。

 

一般而言,在认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上,只要用人单位有已经对劳动者履行公示告知程序的规章制度,同时劳动者又确实有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违纪行为,而且如果用人单位有工会组织又已经事先通知了工会组织的(本案中深圳某物业公司与樊某解除劳动合同就事先通知了工会),通常都会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现实中可能普遍存在一种误解,就是认为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会偏向劳动者。其实不然。事实上,国家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其实并不体现在司法裁判时偏向劳动者,而是体现在劳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劳动者作出了一些倾斜性保护的规定。到了具体对案件进行处理的时候,其实仲裁机构和法院是而且应当是中立的,他们只是而且只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案件进行裁判。因此,在违纪辞退的问题上,仲裁员或者法官当然会考虑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他们也要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最终在这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正因如此,本案二审的裁判结果才显得格外耀眼!我上面说了,总体而言,仲裁裁决和一审判决的问题不是太大,但也不代表没有问题。樊某在2021228日已经受到了一次严重警告的处罚,在此基础之上,加上樊某在2021728日“在岗吃东西”“玩手机”这两点就已经符合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了。但我理解,二审法院应该是认为这两点虽是违纪,但并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更为关键的是,2021728日樊某在中控室里待了一个多小时,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他显然是在等着处理什么问题,不是那种无缘无故擅离职守的情况,而且始终没有人让樊某回到工作岗位上去等待。恰恰樊某此一行为正是深圳某物业公司指控樊某在2021728日违纪的最大一条“罪状”。如果这一条“罪状”不成立了,那二审法院便有了动力和理由去推翻一审判决的认定。

 

不得不说,这个案例具有很重大的意义,它给我们尤其是用人单位传递了一个信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了,即使你们的制度依据(规章制度)和事实依据(违纪事实)都非常充分,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仍然要考虑劳动者的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了我们一般理解的“严重”的程度。即便你们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但上班时间看看手机、浏览一下购物网站,这算不算严重的违纪呢?我想,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很少有人会认为“严重”吧?这时,不要忘了,仲裁员和法官其实也是和我们一样的普通人!


(文中部分插图来自互联网。如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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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

所在地区:深圳-福田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工伤赔偿纠纷、用工侵权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竞业限制纠纷、商业秘密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10+

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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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华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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