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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6 11:42浏览次数:30705次作者:福田区劳动官司律师所
《律师说法》第12期之
因未参加疫情防控会议而被辞退,合法吗
导读:因员工未参加疫情防控会议而将其辞退,是否合法?
【案情】
陈某某于2021年11月1日入职深圳市福田区某特殊儿童展能中心,任行政专员。因陈某某未参加2021年12月7日、12月9日、12月14日、12月16日下午18:10至19:30举行的疫情防控会议,福田区某特殊儿童展能中心根据公司制度作出《公司员工除名决定书》而将陈某某辞退。后陈某某向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了要求福田区某特殊儿童展能中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等请求。因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支持该项请求,陈某某对裁决结果不服,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编者注:福田区某特殊儿童展能中心)提交的四次《会议记录》内容详细,形式完整,有参会人员亲笔签名,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编者注:陈某某)提出《会议记录》系伪造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被告召开的疫情防控相关会议,不仅有违单位的工作纪律,亦与国家当前的防疫政策和法律相违背,被告因此辞退原告,并无不当。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深圳劳动律师:我们看到,福田区某特殊儿童展能中心称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辞退陈某某,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却并未提交其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当然,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89条的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规章制度,只要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也是有权依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将其辞退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本案法院的判词中并未指出陈某某违反了福田区某特殊儿童展能中心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而是认定其“有违单位的工作纪律”。
但是,“有违单位的工作纪律”,并不等同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且,根据我们的经验,对于在工作时间以外召开的会议,即使有几次不参与,一般也很难认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由此可见,判词中其实最核心的那句话是“与国家当前的防疫政策和法律相违背”。也就是说,如果是缺席在工作时间以外召开的诸如消防、党建等会议,有可能法院会认为没有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程度。但偏偏这是“疫情防控会议”,是近两年来给社会和人民造成严重影响且系眼下政府重点抓的头等大事。不得不说,疫情防控问题已经成了一条敏感神经。政府官员尚且多有因防控不力而下马者,更何况是一般人。但凡谁在这上面有所懈怠,在这上面犯了错误,似乎受到惩罚都是理所应当的!
(文中部分插图来自互联网。如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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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
所在地区:深圳-福田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工伤赔偿纠纷、用工侵权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竞业限制纠纷、商业秘密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10年+
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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