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和时效如何规定

2023-01-22 14:20    浏览次数:8859次
作者:深圳市社保局

1.问:职工工伤认定的时限和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问:哪些情形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3.问: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之前的费用由谁来承担?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问:职工受到工作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本人未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权利如何保障?

 

答:如果本人未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即丧失了申请了工伤认定的权利,从法律上说也就丧失了最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若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职工可以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若其所在单位自愿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应该由单位承担的责任,职工也可以享受到应由单位支付的那部分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效的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提醒工伤职工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以免超过申请时效丧失申请认定的权利。


(来源:深圳市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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