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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14:34浏览次数:2425次
在国企单位上班,待岗3个月,只发放2个月的工资,是否合法
你好!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二)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则应当按照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一直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