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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4 16:30浏览次数:1750次
请问,我是一名销售人员,在公司做了近五年,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按照基本工资计算,还是按照上一年的总的应得工资/12月/21.75来计算?谢谢!
你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第23条的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该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只要在此约定下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即为合法有效。
概括地说,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中包不包含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自由约定。底线是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