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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协商解除合同,补偿不合理等问题

2025-02-26 21:45浏览次数:229次

你好我是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工龄21年,原增城部门合并到广州要求员工去广州上班,本人不同意,现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协调解除合同的补偿金额不合理。补偿金有固定地计算方法吗?如果协商不成,要去广州上班,有些同事也不同意去广州上班的,也沒有协商解除合同,只有个别几个同事被通知去广州上班。这违法吗?变相炒人。

  • 杨锦浩律师
    2025-02-27

    你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N),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每月的应得工资(扣除社保费、税金等费用前的工资标准)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同时,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97条第1款的规定,“月工资”中还应包括“加班工资”和“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折算后,上不高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下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经济补偿=月工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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