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劳动法免费咨询热线 : 198-4265-1889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关于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

2025-02-05 16:40浏览次数:751次

杨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下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的问题。 背景:我与深圳南山区的某外包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去年底公司以项目结束为由安排我退项待岗,目前已经按薪资协议发放了第一个月的薪资 (薪资协议:员工离项待岗后第一个月只发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只占我正常薪资的约40%,后续月份发放深圳市最低工资) 我想问下 1. 如果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该条件能够成立吗? 2. 如果以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作为主张,一般司法实践中,需要公司多少个月未提供劳动条件才能成立? 或者如果能够证明公司为有差别安排人员待岗(我的案例中是由于甲方控制项目预算,所以裁撤部分人员回到外包公司,即离开项目待岗), 是否也能作为依据?

  • 杨锦浩律师
    2025-02-05

    你好!如果是劳务派遣关系,那关键是看你待岗以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否积极为你安排新的工作,详见《关于外包公司离场退项,公司安排待岗的问题》。而如果不是劳务派遣关系,从深圳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用人单位合法安排劳动者待岗超过6个月,劳动者可以以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10
    © 2021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17004715号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