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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 17:15浏览次数:712次
谢谢杨律师的解答,因为通常社保公积金的缴纳成本是税前成本,而企业是在我工资税后再扣除那部分公司应缴纳的社保成本以公司的名义替我缴纳的,过去两年的还因此损失了几万元的税收成本,这个成本能够主张公司返还吗?其次还有一个细节,在和新公司谈薪酬的时候,我提及了新公司缴纳社保基数太低的问题,新公司表示这是公司统一的,无法改变,只能给我一些“社保补差”来弥补我的诉求,因此加了一点钱,但是这个钱和按合规缴纳的成本还是有差距的,这个所谓的"社保补差“就是公司多给我一些钱,社保就不用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了,我的理解是这个所谓的”社保补差“从其产生的初衷来说就是一个违反法律法规的伪命题,但是站在公司的立场上这个”社保补差“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吗?另外我的正式的录用信和工资单上都没有”社保补差“这个项目存在的,只是但是谈工资的时候口头谈定后就加在了总工资里。最后我想问一下如果请律师大劳动仲裁官司,一般是怎么收费的呀?
公司原来的标准是9000的缴纳基数,我为了维持过去的标准,自己贴钱给公司让公司按照三倍社保基数进行缴纳?
首先,如果是按照9000元的基数缴纳,因为明显低于你的实际工资收入,所以确实会造成你多缴个税。但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12条的规定以及本人的办案经验,如果税款已经缴交给税务机关,你可以去找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但想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应该是不会获得支持的。
其次,在你贴钱让公司按照社平工资三倍的标准缴纳社保的情况下,上一条回复中已经解答,应该是可以要求公司返还多扣的工资的。但公司给你发的“社保补差”,有可能可以抵扣这里多扣的工资。
最后,关于律师费标准问题,附上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