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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4 16:30浏览次数:827次
入职15个月,只在最开始的时候签了试用期合同,里面只规定了试用期,转正后没有签正式合同。 现在老板动了想开除我的念头,我提出普通的n+1赔偿后,他又说不是想开除我。 请问如果我就劳动合同这件事做文章,他再来给我补劳动合同,这是可以的吗。我可以不同意吗。 或者我能否就劳动合同这件事,单方面提出离职并索赔?
你好!首先,“劳动合同这件事”是不能作为劳动者提出被迫辞职的理由的。其次,如果只签了试用期合同,那相当于“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认定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相当于你们签订了为期几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约定试用期。在此情况下,在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一个月内与你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你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你可以就这个事项申请仲裁提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