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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5 07:02浏览次数:732次
三月下旬,公司(东莞)口头通知说公司即将搬迁至隔壁惠州市,两地距离约20公里左右。因为两地距离较远,部分员工不接受到新地点上班,东莞公司未注销,惠州公司未注册。按原计划是直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且公司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本人是去年五月入职的至今为止恰好是第十二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应给予一个月的补偿金,按工作月的平均工资)公司在口头通知搬迁时说不到新地点上班的员工会给予一定的补偿,现如今,老板以支援名义让我们到新公司上班,且不想给予补偿金。烦死了,有没有姐妹支支招,对了,我五月入职的,公司是十月才给我缴纳社保,公司还有一个五十多岁的老阿姨公司没有给她交社保,我想拿补偿金啊
也就是说要有我这边辞职?按照这样公式也是没有补偿金给的呀
如果你是因为个人原因辞职的,那当然没有补偿金给。但如果你是以公司存在以下任一违法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辞职的,在成立的情况下,公司就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本条适用47条补偿金额方式吗
适用。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