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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7 23:12浏览次数:868次
您好,我在某公司工作了4年多,今年8月10日提出离职,工作交接于8月17号结束。离职当天没有一次性结算7和8月份的工资,还是按照每月20号后结算的方式。9月发8月份的工资时,别人都收到了,我的一问财务,显示度几百块,财务解释也不合理,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你好!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既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