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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故意克扣工资

2022-01-06 10:44浏览次数:795次

我从七月底开始工作至今,老板压了我两个月的工资,之后发的工资收入跟我的劳动力完全不成正比,我提出辞职,老板说公司规定提出辞职之后45天才可以离职,否则将扣除2400元作为公司损失费,后来我咨询过了劳动局,劳动局说只需要30天就可以离职了,我跟老板协商的过程中,老板声称他按公司规章制度走,别的法律途径一律对他没用,叫我尽管走法律途径,还威胁我,说如果我未满45天不干了,就扣除我2400元作为公司损失费以及不给我发压的工资

  • 杨锦浩律师
    2022-01-06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是提前3日通知,不要求书面形式),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辞职),无须用人单位的批准和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74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特别约定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只要劳动者按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即可离岗离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在离岗离职之前,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办理好工作交接。

     

    在劳动者离职以后,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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