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劳动法免费咨询热线 : 198-4265-1889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是否可以将出让股权的股东追加为被强制执行人?

2021-09-14 12:37浏览次数:1566次

昨天问了一个问题, 得到你们的回复, 我感到非常的高兴, 不过今天还得打扰你们, 希望你们能够解答我的问题。

面的阐述中将涉及到4个人, 分别用A,B,C,D来代表, 分别是:
A某,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在工商企业信息系统中没有任何记录, 工作时使用的电话号码都是法人名下的电话号码。
B某, 公司的法人, 工商企业信息系统显示, 他同时是公司的股东, 认缴额度50%.
C某, 公司的股东, 认缴额度50%.
D某, C某退出股东后, 新增的股东, 认缴额度50%.

下面开始阐述过程:
目前仲裁已经胜诉, 但从我现在掌握的信息来看, 公司十有八九是不会支付拖欠的工资了, 是实在没钱还是故意拖欠, 我个人倾向于认为, 是故意拖欠, 因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A某)和法人(B某)是不同的人, 而且实际控制人平时使用的手机号都是法人(B某)名下的手机号, 从这个信息来看, 公司早就为拖欠工资的行为做好了准备.  

目前我无法证明A某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拖欠工资是从2020年11月份开始, 当时我离职, 2021年六月初, 也就是今年6月初我提交仲裁申请, 半个月后, 也就是今年6月中旬公司原有的两名股东中的C某退出, 新增另外一个股东D某, 实缴金额没有看到, 认缴日期都还没有结束,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理解, C某退出有抽逃资金, 转嫁风险, 逃避责任的嫌疑, 因为:


A) 拖欠工资的行为是在C某还没有出让股权时发生, C某对拖欠工资的行为负有责任, 具体是什么责任不明白, 我的想法是负有出资责任。
B) 出让股权的行为是在提交仲裁申请之后发生, C某肯定知道公司的经营状况, 仲裁时公司又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这个C某也能够提前预知, 因此我可以推测, C某能够提前预知仲裁结果对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 因此才出让股权。

基于以上两点理解, C 某出让股权具有抽逃资金的嫌疑, 当强制执行时, 公司名下没有任何资金支付拖欠的工资, 我是否可以申请将C某追加为被执行人? 请解答, 谢谢!

  • 杨锦浩律师
    2021-09-14

    你好!“出让股权”与“抽逃资金”完全是两个概念。“出让股权”只是股东之间的交易,如果公司未作增资或减资,那么对于公司的资产不会有影响。而且如昨天的解答所述,“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原则。否则,怎么叫“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呢?当然,你有任何情况,均可向经办执行案件的法官反映。

    6
  • 网友
    1327天前

    我有一种绝望的感觉

    0
    © 2021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17004715号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