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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胜诉后强制执行的2个问题

2021-09-13 10:10浏览次数:1719次

1 公司法人和实际控制人不是同一个人, 将实际控制人追加为被执行人时需要提供什么? 或者说需要证明什么? A) 实际控制人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司资料中没有任何记录, 工作期间联系时实际控制人使用的电话也是法人名下的电话 B) 法人名下有两家公司, A公司为发生劳动纠纷的公司, B 公司名下的股东中有实际控制人的名字出现, 这两家公司不存在录属关系。 2 A某为个人,即自然人, 在工作期间对员工拥有人事任免权, 仲裁时无法证明他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但他曾代替公司通过微信支付过工资, 仲裁时已提交相关证据, 是否可以将A某追加为被强制执行人?

  • 杨锦浩律师
    2021-09-13

    你好!公司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营利法人”。根据《民法典》第57条的规定,法人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公司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位,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除非符合《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有证据证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才应由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
  • 网友
    1328天前

    好的多谢!但我感觉这个回答不太满意, 我感觉, 公司将无能力偿还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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