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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搬迁,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我们员工,要求员工交接一个月,否则克扣工资

2021-08-20 11:42浏览次数:1929次

在今年三月中旬,我入职了一家深圳的装修公司,但是上班并非是装修公司,而是一个挂靠这家装修公司的劳务公司,约定上班地点为广州市白云区,在今年八月中旬,这家劳务公司以口头通知我们八月底办公室搬迁至深圳市,我们不愿意搬,并提出离职,公司要求我们需要交接一个月,这边的办公室和宿舍都推掉就要求我们去工地项目上交接,我们不愿意,诉求是要求公司按照他们搬迁时间作为我们离职时间,并且给到我正常的工资和公司搬迁的补偿金

  • 杨锦浩律师
    2021-08-20

    你好!因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80条第2款的规定,而该规定只适用于深圳地区。当然,该规定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也就是说,即便在广州地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你们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仍应向你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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