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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9:22浏览次数:41076次作者:深圳劳动法律师
下表由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总结编制,转载请注明出处。
假期 |
休假天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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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 |
每周至少1天 |
如果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的标准工时制,每周的休息日应为2天;如果实行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的标准工时制,每周的休息日为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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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 |
1天 |
新年(1月1日) |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注:《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24年11月修订)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即农历除夕、5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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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 |
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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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 |
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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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 |
劳动节(5月1日、5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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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 |
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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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 |
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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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 |
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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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天 |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 |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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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天 |
青年节(5月4日),14至28周岁的青年放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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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 |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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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 |
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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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 |
累计工作已满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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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 |
2015年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删除了晚婚“增加婚假十日”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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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程假 |
《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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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天 |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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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天 |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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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天+(15天×N) |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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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至30天 (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 |
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 |
流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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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天 |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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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天 |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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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假 |
80天 |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30条第1款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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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产假 |
15天 |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30条第1款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可享受15日的陪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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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 |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30条第2款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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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 |
取出宫内节育器 |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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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 |
放置宫内节育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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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天 |
施行输卵管结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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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 |
施行输精管结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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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天 |
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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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的,其子女(职工)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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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 |
如果上述夫妻患病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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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 |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给予3天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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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程假 |
《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第四条规定,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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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 |
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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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 |
实际工作年限(工龄)在十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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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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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 |
实际工作年限(工龄)在十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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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月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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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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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月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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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个月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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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 |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
适用范围: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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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天 |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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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天 |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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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天 |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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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需要 |
路程假 |
24次
病假和医疗期有密切关系,但并不相同。简单来说,病假是根据实际需要请休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职工享受病假的具体天数。也就是说,职工只有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才需要请休病假,而且是根据实际需要请休相应的天数。如果并未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那是不能请休病假的。而“医疗期”,是指职工休病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因此,职工请休病假的天数,是根据其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须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的,跟医疗期没有关系。如果请休的病假天数不多,一般不会涉及到医疗期的问题。但如果因治病休息需要请休的病假天数过多,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医疗期的话,那就会涉及到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规定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了。
病假和医疗期是同种类别吗?
国企不给休育儿假和探亲假合理吗?
中秋节 国庆节 公司不放假 要求员工上班,但是又不算加班 后面再补调休 违法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