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劳动法免费咨询热线 : 198-4265-1889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2024-07-01 18:07浏览次数:2625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离职证明
兹证明 ,身份号码为 ,工作岗位为 ,在我单位的工作年限为 年,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现双方于 年 月 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特此证明。
xxxxxxxxx 签收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上半部分由单位保留
离职证明
兹证明 ,身份号码为 ,工作岗位为 ,在我单位的工作年限为 年,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现双方于 年 月 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特此证明。
xxxxxxxxx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律师注解: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对于用人单位应当按何标准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的问题,国务院的该条规定,是司法实践当中处理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符合规定,要求其重新出具的争议时非常重要的裁判依据。通常的理解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离职证明当中应当包含“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四个要素,而不应写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原因等内容。这其中的道理在于,离职证明最主要的作用,其实是当劳动者入职新的用人单位时,新单位用于判断该劳动者是否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故,新用人单位对于新入职的劳动者,才有必要要求其提供上一家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入职手续。也就是说,离职证明最主要的作用是证明劳动者已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至于解除或者终止的原因,新用人单位可以自己去做背调,而不必在离职证明上载明。毕竟,就算是因犯错而被开除的劳动者,也有悔过自新、重新就业的权利。
免费下载:离职证明.docx
杨锦浩律师
所在地区:深圳-福田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工伤赔偿纠纷、用工侵权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竞业限制纠纷、商业秘密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10年+
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咨询电话:198-4265-1889(免费咨询)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华融大厦
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