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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办案经验:代理用人单位远比代理劳动者成本更高

2023-11-03 18:00浏览次数:1851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如果一位律师,是抱着和用人单位将来可以有更多合作的想法的,那他可能会更愿意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代理用人单位一方。但不得不说,通常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代理用人单位的成本要比代理劳动者高出太多了。



一、要收集和整理更多的证据材料

 

一般来说,在一个劳动争议的案件当中,用人单位一方需要整理和提交的证据材料,通常要比劳动者一方更多。如果有人说并非如此,说其曾办理过的案件,用人单位一方的证据材料也并不多,那完全有可能是其工作没做到位所致。当然,这只是就一般的情况而言。笔者曾试过在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当中代理用人单位一方,总共只向仲裁庭提交了一份只有1页的证据,而且最终还胜诉了。

 

那是一个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进而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案件。在该案件中,申请人(劳动者)提交的辞退通知书,可以证明某年某月某日A公司以申请人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可以证明双方约定了如果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将被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而申请人提交的销售提成方案,则可以证明双方约定了申请人在试用期内须完成的业绩指标,且约定申请人在考核时如果业绩未达标的,A公司有权将其辞退。在此情况下,那我们只须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在试用期内完成的业绩未达标就可以证明其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了,进而也就可以证明A公司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了。而对于申请人已经提交的证据,不仅我们无须再重复提交,而且比我们自己提交还要更好一些。



不过,尽管在该案件中我们只提交了一份只有1页的证据,但笔者要整理的证据材料却绝不会比劳动者一方少。这是因为,根据证据规则,劳动者只须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将其辞退就可以了,至于辞退合不合法,是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的。而针对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其与劳动者事先就录用条件达成了约定,其次要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录用条件。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认定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是合法的。而由于该案中的申请人已经提交了第一部分的证据,因此我们只须提交第二部分的证据就可以了。也就是说,该案中的申请人其实只须提交辞退通知书就够了,同时努力收集和整理能够证明自己符合业绩考核标准,亦即能够证明自己符合双方约定的录用条件的有关证据,这样才能打赢官司。但有人可能会说,他可能是因为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所以才不提交的!即便如此,也无须由自己来提交双方约定了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的相关证据,而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提交。而且,如果本身是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的,为什么还要申请仲裁呢?

 

收集和整理证据材料,是办理一个案件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当自己对一个案件所有的证据材料进行细致和全面的整理以后,这个案件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通常就会有一个大致的判断了。而在该案件中,笔者正是在对辞退通知书、劳动合同、销售提成方案以及对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完成的所有业绩包括与客户签订的所有服务合同都进行了认真研究的情况下,才有信心提交那一份只有1页的证据就能打赢这场官司的。因此,总体而言,本人在该案中花在收集和整理证据材料方面的时间和精力,应该还是会比劳动者多一些。

 

二、沟通成本更高

 

代理用人单位的沟通成本更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案件情况通常需要向不同的人员进行了解;第二,在一些关键环节和问题上,可能需要花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说服决策者,工作才能继续往下推进。



早年笔者曾代理过一个内部管理非常混乱的公司,这家公司在近期之内连总经理都换了好几个,由此,公司其他员工的流动性之大,也就不难想象了。而像这种人员流动性极大的公司,发生劳动仲裁的概率也毫无疑问会非常之大。当成为该公司在两个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代理人以后,笔者发现,对于我们要了解的情况,公司里的人不是一问三不知,就是十个问题有九个答不上。而材料方面之混乱,则更是超出一般人的想象。最终导致,笔者为了办理这两个案件,竟然在整整一周的时间里如同去该公司上班一样,早上在他们上班的时间到达公司,傍晚在下班的时间与员工们一同离开公司。正常情况下,如果要付出如此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办理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相信没有几个律师会愿意的。



当然,那样的公司只是极端的个例。但是,用人单位毕竟是一个组织,这个组织是由很多人组成的。如果管理有序,渠道通畅,效率高,那么我们开展工作的沟通成本就会低一些;反之,则沟通成本会很高。

 

这其中也包括和决策者之间的沟通!

 

在笔者最近办理的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中,也是涉及到劳动者(甲)要求用人单位(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在该案中,B公司是以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辞退的,依据的事实主要是两个:一是甲与B公司的老板抢夺电脑,而且大喊大叫,扰乱工作秩序;二是甲恶意删除了办公电脑中的文件资料。笔者在另一篇文章中有详细介绍,其实这个案件基本上是必败的,但也只能硬着头皮办下去。

 

对于第一个事实,笔者在要向仲裁庭提交的《答辩书》中写道:“本案中,首先,202387日下午16时许,被申请人的总经理xxx因看到申请人在工作时间利用电脑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怀疑申请人在上班时间干私活,遂拿走申请人的电脑进行检查。因该电脑系被申请人提供给申请人使用的办公电脑,而并非申请人的私人电脑,且xxx作为公司老板且系申请人的直属领导,其拿走电脑进行检查的行为并没有侵犯申请人的权利。然而申请人却并未通过文明协商的方式向xxx提出交涉,而是一路尾随xxx至其办公室并动手抢夺电脑。虽然其后在抢夺电脑的过程中造成了申请人手指轻微挫伤的后果,但这并不能说明申请人抢夺电脑的行为是正当的,理由在于:……”

 

笔者认为,这段叙述,一方面,是符合基本事实的,另一方面,是站在B公司的立场上进行的叙事,并没有什么问题。然而,B公司的老板却对其中的一句话非常在意,要求修改为:“虽然其后在抢夺电脑的过程中是否造成了申请人手指损伤的后果尚未定论,但并不能说明申请人抢夺电脑的行为是正当的。”

 

对此,笔者辩驳道:“申请人手指损伤的事实应该是无可争辩的,我们如果硬要说尚未有定论,仲裁员也不会采纳。”

 

B公司的老板答复道:“手指损伤与抢夺电脑并不必然成为因果关系,鼠标用久了多少人的大拇指都有内伤。其次,电脑先是在我手上,是对方在后来抢夺的。总之,不要承认手指受伤是我的加害。说不定某一天我还会就这个手指受伤的事情另起维权呢!”



可是,甲的手因为抢夺电脑而受伤的事实,是有材料可以反映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明确记载:“xxx不让甲拿,用手拨开甲手时,不小心扭伤甲右手大拇指,导致手指轻微挫伤。”笔者对B公司的老板说道:“您本人可是在协议上签字了的,而且其中也约定了双方均不会再就手指扭伤的问题再追究对方的责任!”

 

即便如此,B公司的老板还是不同意笔者的表述,在其没有充分的理由驳倒笔者的情况下,又建议如此表述:“虽然其后在抢夺电脑的过程中,申请人声称其手指损伤,但并不能说明申请人抢夺电脑的行为是正当的。”

 

毫无疑问,这样玩文字游戏,是不可能骗过仲裁员的,而且也没有任何意义。但B公司的老板却仍然不想同意笔者的表述,而是反问笔者,为什么一定要承认抢夺电脑造成甲手指损伤的事实?

 

原因很简单!首先,甲的手指在抢夺电脑的过程中被B公司老板掰开扭伤的事实,有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可以证明,不管我们承不承认,仲裁庭都可以确认这一事实。其次,甲在该案件中提交就医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材料,无非是想以此证明其才是抢夺电脑事件的受害者,而其的内在逻辑是:“我受伤了,所以我有理。”在此情况下,我们必须要直接对准甲“谁受伤、谁有理”的内在逻辑进行反驳,明确指出,手指轻微挫伤只是结果,不能由此说明甲抢夺电脑的行为就是正当的。而基于这三点——第一,该电脑是公司提供给甲使用的办公电脑,xxx作为公司老板且系甲的直属领导,其拿走该办公电脑进行检查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到甲的权利;第二,因为该电脑不是甲的办公电脑,在xxx拿走该电脑进行检查的情况下,甲完全可以通过文明协商的方式向xxx提出交涉,而不应直接动手抢夺;第三,在当时那种状态下,甲越是动手抢夺电脑,便越会加深xxx认为甲有问题的怀疑,从而越是认为有必要保存和固定证物——,即便最终出现了甲手指轻微挫伤的结果,仍然应当认为甲动手抢夺电脑系严重违纪的行为。但进行这一论述的前提,首先是要承认甲的手指在抢夺电脑的过程中损伤了,然后在将结果抛在一边的情况下对甲抢夺电脑行为的性质进行单独的分析和论述。而如果连甲的手指是因为抢夺电脑而受伤这一基本事实都不承认,那又如何指出结果是结果、行为是行为?又如何对甲的主张的内在逻辑进行有力的辩驳呢?



可是,B公司的老板仍然只是说:“你们更专业,虽说我不认同,但是我尊重你们的专业。”

 

办案多年,完全没想到会因为《答辩书》当中的一句话而争辩了一两个小时,事情到了这一步,笔者也只能说:“既然你不认同,那我尊重你的意见吧!”不过,最终还是B公司的老板选择了妥协,毕竟他认为我们才是专业的。然而,这却极大地增加了我们办案的成本。而这样的问题,在后面调解的过程中,仍然一再发生,导致一个无论是在案情还是法律方面都不复杂的案件,却让笔者办的相当吃力,从而不禁产生这样的感慨:原来沟通成本,有可能会成为我们办理一个案件最大的成本!



假如你是劳动法律师,你是会更愿意代理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呢?

 

-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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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杨锦浩律师

所在地区:深圳-福田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工伤赔偿纠纷、用工侵权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竞业限制纠纷、商业秘密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10+

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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