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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社厅关于育儿假、奖励假、护理假2023年最新规定

2023-01-27 10:17浏览次数:11540次作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委):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生条例》)规定的相关假期,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计生条例》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工作和休假,依法确保职工享受相关假期。


二、《计生条例》规定的女方八十日奖励假和男方十五日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三、《计生条例》规定的育儿假不可叠加,如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儿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满3周岁。

育儿假的请休按周年计算,即以子女周岁作为计算年度。例如,子女202151日出生,那么自202152日至202251日子女满1周岁之前,父母双方可以各休10日的育儿假;202252日至子女满2周岁之前,父母双方可以再休10日的育儿假,以此类推,直至子女满3周岁。在同一计算年度内,育儿假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四、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其子女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五日;患病住院治疗(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护理假不可叠加,父母双方均满六十周岁,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每年累计也不超过十五日。

护理假的请休按自然年计算,在同一计算年度内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独生子女父母双方为外省户籍,其子女在广东工作的,鼓励用人单位参照《计生条例》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


五、用人单位完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与职工协商一致明确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签订集体合同。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奖励假、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充分体现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六、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合理安排职工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跨1个计算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安排。


七、职工按照《计生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的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不计入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


八、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职工请休育儿假、护理假所需材料,如《广东省生育登记凭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满六十周岁的一方的身份证信息等。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由职工提交符合休假条件书面承诺的方式,简化休假需要提供的材料。

职工休假时需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应积极协助,及时出具。卫生健康部门将积极完善家庭生育信息的在线查询服务,为职工请休假提供方便。


九、如出现未按照《计生条例》规定给予假期、拖欠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假期制度的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未按照《计生条例》安排职工休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确保《计生条例》规定的假期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职工最小的子女在202112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满3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未给职工安排休育儿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在202112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已满六十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在2021年、2022年未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


十二、本通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11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13次

  • 网友
    2024-02-02

    广东省育儿假实施细则中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次,那有什么意义

    0
  • 网友
    2023-06-27

    那大部分公司都是按照2360的基本工资给了的,那跟没有育儿假没区别了。

    1
  • 杨锦浩律师
    2023-03-17

    分强制执行(父母至少一方为广东省户籍)和鼓励执行(父母双方均非广东省户籍)两种情况。

    2
  • 网友
    2023-03-16

    深圳的护理假是强制执行的吗?

    0
  • 杨锦浩律师
    2023-03-10

    是工作日。用人单位如果不给休假,本篇通知规定的劳动者的救济途径是“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育儿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至于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休育儿假的工资,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不一定会获得支持。而且,即使支持,很大可能也只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一倍工资。

    3
  • 网友
    2023-03-10

    育儿假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如果公司不给休假,折现的话是按照工资的几倍进行计发?

    1
  • 杨锦浩律师
    2023-02-16

    本篇通知不是规定的很明确了嘛:


    第九条:如出现按照《计生条例》规定给予假期的行为,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第十条:用人单位按照《计生条例》安排职工休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确保《计生条例》规定的假期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6
  • 网友
    2023-02-16

    如果有些企业不安排休假,违法吗?

    0
  • 杨锦浩律师
    2023-02-15

    意思就是,可以把10天育儿假拆开来请休,但最多只能拆成2次。例如,在一个计算年度内,这次请休5天,下次请休5天,是可以的;但想分成3次休,一次3天,一次3天,一次4天,则是不可以的。

    8
  • 网友
    2023-02-14

    您好,我想咨询下关于育儿假的,在最新政策里有写:在同一计算年度内,育儿假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这个是什么意思,看的不是很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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