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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师统一回复“公司裁员补偿N+1,我能不能争取2N”的提问

2024-01-29 18:33浏览次数:6909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经常有劳动者咨询“公司裁员补偿N+1,我能不能争取2N”的问题,而实际上这样的问题并不好回答。当然,这倒并不是因为该问题很复杂,而是因为不知道该如何回答。



首先,但凡是咨询这个问题的劳动者,应该都是处在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阶段(规范的说法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裁员”只是通俗的说法)。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的法定补偿标准是“N,没有“+1”,也不是“2N”。对此可能有人会说:“不对,很多公司‘裁员’都是补偿‘N+1’的。”的确,现实当中很多公司在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都会给出“N+1”的补偿方案,甚至还有不少公司给“N+2”“N+3”的补偿,但这和法定的补偿标准是“N”并不冲突。然而,为什么法定的补偿标准是“N”,很多公司却主动作出高于法定标准的补偿呢?这是因为,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以符合法定事由为前提,而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由用人单位提出)则以劳动者同意为前提。也就是说,既然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劳动者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因而,很多用人单位主动给出高于法定标准的补偿方案,其实就是为了让劳动者同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如果从这个角度来回答“公司裁员补偿N+1,我能不能争取2N”的问题,笔者的答案是:“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只要给劳动者不低于‘N’的补偿便不违法,因为这是法定的补偿标准。但既然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劳动者当然也可以表达自己的想法、提出自己的条件,故而要求用人单位按照‘N+1’或者‘2N’的标准进行补偿也是无可厚非的,毕竟是双方协商,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提出的条件也可以接受或者不接受!”

 

不过,在离职谈判时,我们除了要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考量自己的权益,同时还要从现实的层面上考虑自己的谈判思路是否可行,考虑如何进行谈判才能做到利益最大化。因此,在回答“公司裁员补偿N+1,我能不能争取2N”的问题时,还要考虑第二点(或者说第二点更关键),那就是问题不在于“你能不能争取2N”,而在于“你能不能争取2N”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考量:

 

1、如果你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按照“2N”的标准进行补偿的条件,用人单位有没有可能会接受?(这里关键要考虑自己提出这样的条件以后会不会直接导致谈判破裂。)



2、如果谈判破裂,用人单位是会作出单方辞退你的行为,还是会出一些“损招”——例如对你调岗、降薪、调整工作地点、调整工作内容或者安排你停职待岗?如果是前者,那你可以在收集好用人单位辞退你的相关证据后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N)。当然,能否成功,就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而如果是后者,即使用人单位的行为违法,你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被迫辞职),但也只能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N),而不能主张“2N”。



而这,恰恰就是我们律师很难回答“公司裁员补偿N+1,我能不能争取2N”的问题的原因所在。一方面,尽管劳动者有权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按照“2N”的标准进行补偿的条件,但我们无法判断,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提出这样的条件有没有可能会接受,更无法判断在劳动者提出这样的条件以后会不会直接导致谈判破裂;另一方面,如果谈判破裂,我们无法判断用人单位是会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还是终止离职谈判,从而对劳动者作出调岗、降薪、调整工作地点、调整工作内容或者安排其停职待岗的安排。需要解释清楚的是,对这些情况无法作出判断,与我们律师是否专业或者经验是否丰富无关,只是因为我们不了解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由于没有足够的信息,所以无法进行预判。在这一点上,劳动者本人显然比我们更有优势和便利条件,因为他们更清楚用人单位内部运作的情况,也更清楚用人单位以往裁员时的操作,所以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会有什么反应或者下一步会怎么操作,劳动者明显比我们掌握更多可以作出预判的信息。

 

因此,如果劳动者想知道“公司裁员补偿N+1,我能不能争取2N”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并不难,只要问一下自己这三个问题就行了:“第一,如果我要求用人单位按照‘2N’的标准进行补偿,他们有没有可能会同意?第二,我提出这样的要求,会直接导致谈判破裂吗?第三,如果谈判破裂,用人单位是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辞退我,还是会出‘损招’对我进行调岗、降薪、调整工作地点、调整工作内容或者安排我停职待岗,给我‘穿小鞋’逼我自己辞职呢?”



在认真思考这三个问题以后,如果认为有一定把握的,完全可以提出自己的条件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但如果预测有可能会直接导致谈判破裂,尤其是用人单位有可能会在谈判破裂以后不按正规操作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是会出一些“损招”的,那最好不要去争取一些可能根本不切实际的利益。不要忘了,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由用人单位提出),法定的补偿标准是“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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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杨锦浩律师

所在地区:深圳-福田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工伤赔偿纠纷、用工侵权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竞业限制纠纷、商业秘密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10+

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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