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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30 12:26浏览次数:28208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于2006年12月25日印发的《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第5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收费办法。
(图片来源:法律读库)
一、政府指导价
(一)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以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收费标准
二、市场调节价
(一)适用范围
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除上述律师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收费标准
根据《深圳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可以对比一下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分别可以采取的收费方式有哪些不同:
政府指导价 |
市场调节价 |
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收费方式。 |
可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收费以及其他收费方式。 |
从上述内容对比可以看出,如果实行政府指导价,只能采取三种收费方式,是不可以采取风险收费或者其他收费方式的。所谓“风险收费”,就是俗称的“打赢官司才收费”的方式,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承办效果以及律师服务费的支付条件、时间、比例等事项先行约定,并在达到约定条件时依约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那么,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标准是什么呢?根据《深圳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律师事务所制定,并自愿向市律协申请备案。也就是说,具体标准是由各律师事务所自行制定的,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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