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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业秘密怎么认定(一)

2017-10-07 14:13浏览次数:15135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典型案例】


2007108日,白x在苏州模具公司入职。200810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白x担任总经理职务,同时《员工手册》作为合同的附件,其中对技术、客户资料等进行了保密规定。20105月,白x从苏州模具公司离职。20101013日,天津A模具公司成立,白x在该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后苏州模具公司以白x、天津A模具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侵害经营秘密之诉。


苏州模具公司在庭审中明确,其所主张保护的客户名单为与其存在业务往来关系的天津B模具公司,具体包括其与天津B模具公司之间的报价单、销售发票等载明的客户需求和相关报价、交易习惯及成交价格等信息。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苏州模具公司无充分的证据证明白x、天津A模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本案中,白x在苏州模具公司任职期间,一直担任总经理职务,其工作领域全面涉及公司经营、财务、人事、管理等方面,理应有机会接触到苏州模具公司包括客户资料在内的商业秘密,且制定职员和员工守则是总经理的权力和职责之一,其理应知晓客户资料是需要保密的信息。另外,根据苏州模具公司提供的报销单据,可以证明白x曾与苏州模具公司的特定客户天津B模具公司进行过接触,故应认定白x在离职前因工作关系已知悉苏州模具公司在本案所主张的客户信息。白x从苏州模具公司辞职后不到半年即成立天津A模具公司,并找到苏州模具公司技术人员王xx等人为该公司工作。根据已生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2)园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的确认,苏州模具公司与天津A模具公司在业务方面存在着重合,天津A模具公司曾向天津B模具公司进行报价,而该公司系苏州模具公司客户,与苏州模具公司有业务往来。从苏州模具公司一审提交的天津A模具公司报价单可以看出,天津A模具公司向天津B模具公司提供的报价也是模具蚀纹加工价格,除因所提供具体项目的不同而在价格上存在较明显差异外,其在特定项目的需求及费用负担、交易习惯等方面,与苏州模具公司主张保护的相关客户信息并无实质差异,且白x、天津A模具公司未对该客户信息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虽天津A模具公司与天津B模具公司之间最终并未成立实质交易关系,但报价行为表明其已将商业秘密信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可以认定,白x未经允许,将其所掌握的苏州模具公司有关天津B模具公司的客户信息,披露并允许天津A模具公司使用,构成对苏州模具公司经营秘密的侵犯。鉴于白x同时为天津A模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可以认定天津A模具公司在明知白x侵犯苏州模具公司经营秘密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该客户信息,亦构成侵权。故白x、天津A模具公司共同侵犯了苏州模具公司拥有的涉案客户信息经营秘密,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律师评析】


天津商业秘密律师:权利人提起侵害商业秘密之诉,应首先对主张保护的信息予以明确,如本案中,苏州模具公司在庭审中明确,其主张保护的是其与天津B模具公司之间的报价单、销售发票等载明的客户需求和相关报价、交易习惯及成交价格等信息。从苏州模具公司主张保护的信息属性可知,其主张保护的是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且属于与其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据此,认定本案白x、天津A模具公司是否侵害了苏州模具公司的商业秘密,首先应当认定苏州模具公司提供的报价单、销售发票等载体是否记载了其主张保护与天津B模具公司相关的客户需求和相关报价、交易习惯及成交价格等信息,其次从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分析该有关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以及哪些信息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最后再具体分析白x和天津A模具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苏州模具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认定是否侵害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绝不能简单地认为与权利人的特定客户发生交易就是侵权,而是要具体分析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具体侵害了权利人的哪些经营信息。因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并非基于行为人实施了与特定客户的交易行为,而是基于行为人实施了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者以其它方式侵害权利人有关信息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二审法院经审查认定苏州模具公司主张保护的与天津B模具公司相关的客户需求和相关报价、交易习惯及成交价格等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在此基础上,再结合案件情况具体分析白x、天津A模具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上述商业秘密的行为:


首先,天津A模具公司向天津B模具公司发送了报价单,提供的报价也是模具蚀纹加工价格,且在特定项目的费用负担、交易习惯等方面,与苏州模具公司主张保护的相关客户信息并无实质差异。这就说明天津A模具公司极有可能使用了苏州模具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客户需求、成交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信息。


其次,本案虽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白x违反约定或者苏州模具公司有关保密的要求允许天津A模具公司使用其掌握的上述商业秘密,也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天津A模具公司是在明知或者应知白x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允许其使用上述商业秘密的。然而,苏州模具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了天津A模具公司使用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白x曾在其公司担任总经理、并在天津A模具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等事实,即可认定苏州模具公司履行了基本的举证义务,在此情况下,白x和天津A模具公司主张其并未侵害苏州模具公司的商业秘密的,应当就其主张负相应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最后,即使天津A模具公司仅是向天津B模具公司发送了报价单,双方并未实际发生交易,但是白x允许天津A模具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苏州模具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天津A模具公司在明知或者应知白x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使用了苏州模具公司的商业秘密,其行为已然构成共同侵权,至于行为人是否因侵权行为获益以及是否因此给权利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并非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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