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劳动法免费咨询热线 : 198-4265-1889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天津劳动仲裁

以拖欠提成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能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2023-12-29 17:29浏览次数:3598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天津劳动纠纷律师:提成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提成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案情】

 

张某于201419日在天津中南海天公司入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的工资待遇为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中包含各项补助补贴。2015228日,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

 

201532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天津中南海天公司支付提成工资、夜班津贴、防暑降温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后天津中南海天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天津中南海天公司诉称,其对于仲裁裁决业绩提成一项并无异议,但称张某属于个人原因离职不应当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定】

 

关于张某在仲裁期间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节,张某在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明确自辞原因为天津中南海天公司拖欠其工资待遇,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天津中南海天公司确存在未按时、足额向张某支付提成工资、夜班津贴等情况,应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37.5元。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纠纷律师: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任一种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第38条规定的情形包括: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因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7.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显然,提成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提成工资的,属于上述第2种情形中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张某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明示其被迫辞职的理由是由于天津中南海天公司拖欠其工资待遇,而且最终确认天津中南海天公司确实拖欠其提成工资,因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应得工资计算。如果月工资高于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文中插图来自互联网。如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 end -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4次

© 2021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17004715号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