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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以未签劳动合同的过错在劳动者为由拒付二倍工资差额

2023-12-12 12:09浏览次数:3937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员工入职后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那么,如果是员工不同意签订合同怎么办?用人单位能以此为由不支付双倍工资吗?下面,天津hr律师通过真实的案例进行解析。



【案情】

 

段某于201554日入职天津华阳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工作地点为天津市南开区鼓楼东街某商场。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923日,段某自动离职。

 

20151110日,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天津华阳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

 

天津华阳公司辩称,入职时,天津华阳公司明确告知段某因其系央企,总部在北京,社会保险关系等均在北京,同时要求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段某一直不予配合,故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不在天津华阳公司,其不应支付段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天津华阳公司、段某系事实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天津华阳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自段某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即天津华阳公司应至迟于201564日与段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虽天津华阳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段某,但未能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天津hr律师:《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那么,如果是劳动者不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呢?

 

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6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不仅可以而且应当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简而言之,如果劳动者不同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就不该再留用这名劳动者了。这种情况下,与该名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既是法律作出的一种安排,也是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辞退劳动者的一项权利。换言之,如果劳动者不同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又未遵从法律的安排与该名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继续将其留用,那么,用人单位就不得再以劳动者不同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不认可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抗辩理由。这一点,用人单位应该格外注意。

 

还需注意的是,不同的时间段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后果也是不同的。根据《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如果是用工的第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期间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对于劳动者不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文中插图来自互联网。如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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