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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次违纪行为就辞退员工合法吗

2023-12-02 19:47浏览次数:4394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因一次违纪就将员工辞退,合法吗?下面,天津劳动争议律师通过真实的案例进行解析。



【案情】

 

2010315日,徐某在天津今晚公司入职,先后担任保安部经理、环境管理部副经理。

 

20141110日,天津今晚公司向徐某出具书面辞退通知书,载明因徐某不服从工作安排、20141025日当班及总值班连续旷工2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天津今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仲裁请求,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

 

天津今晚公司依据徐某不服从工作安排及徐某在20141025日早退并在当天晚上总值班的情况下无故未到岗将徐某辞退,虽天津今晚公司确向徐某提出要求其恢复正常班制,但在徐某向该中心提出要求长期上中班的书面请求后,该中心并未对此做出明确回复,该中心辩称其已对徐某的该请求做出了不予批准的答复,但其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天津今晚公司的该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应认定双方对于徐某的班制问题的确认并未做出最后决定。另天津今晚公司依据徐某在20141025日出现早退及漏班将徐某辞退,虽徐某在20141025日确存在上述情况,但天津今晚公司并未对徐某的上述行为做出处罚或警告教育,仅依据徐某的一次违纪行为即将徐某予以辞退处罚明显过重,因此天津今晚公司将徐某解除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争议律师:本案中,天津今晚公司所称徐某的违纪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不服从工作安排;其二,在20141025日早退及漏班。首先,关于徐某不服从工作安排,起因是天津今晚公司要求徐某恢复正常班制,但其后徐某通过书面形式向天津今晚公司请求长期上中班,而该公司对此并没有回复,因此,应视为天津今晚公司与徐某就调整班制的问题并没有做最终的确认,故而不应认定徐某不服从工作安排。其次,徐某在20141025日早退及漏班的事实可以确定,由此可见,关键的问题就是天津今晚公司以徐某存在该违纪事实从而将其辞退,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何认定呢?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根据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认定,也就是说,规章制度中规定某些情形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而劳动者实施了相应行为的,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是通常的情况,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在有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某些情形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司法机关也可能认定为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换言之,司法机关拥有最终的裁判权。

 

比如,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迟到或者早退一次即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且规定用人单位在此情形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迟到或早退一次,用人单位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将其辞退,在劳动者诉诸司法程序之后,司法机关当然有权审查用人单位该解除行为是否合法。虽然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迟到或者早退一次即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但这只是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劳动者的行为作出评价,然而,这一理解与适用是否正确,亦即“迟到或者早退一次”是否应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劳动者的这种过失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规定所要求的“严重”的程度,应由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的认定。

 

本案即属这种情况。徐某在20141025日早退及漏班的事实确实存在,但法院认定徐某的这一违纪行为尚不足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亦即徐某的过失行为尚未达到法律所要求的“严重”的程度,因此,法院最终判定天津今晚公司仅依据徐某的一次违纪行为就将其辞退,构成违法解除。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劳动者的,不仅要求用人单位拿出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还要求其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过失行为,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说服仲裁员和法官,让他们认可相应的过失行为已经达到了法律要求的“严重”的程度。否则,辞退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文中插图来自互联网。如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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