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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09:30浏览次数:39209次作者:天津工伤律师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7月2日发布了《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0年度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12号),公布了最新的数据。下面,天津工伤律师就来总结一下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最新的支付标准!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待遇类别 |
具体项目 |
计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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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康复)待遇 |
工伤医疗费 |
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的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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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康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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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 补助费 |
每人每天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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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就医 交通食宿费 |
交通费: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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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每人每天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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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每人每天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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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 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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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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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五级:6323元×12个月=758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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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六级:6323元×10个月=632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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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七级:6323元×8个月 =505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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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八级:6323元×6个月 =379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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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九级:6323元×4个月 =252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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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十级:6323元×2个月 =126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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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最新制定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定,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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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 待遇 |
辅助器具 配置费 |
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的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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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 |
计算公式: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程度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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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完全不能自理:6323元×50%=31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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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6323元×40%=25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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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部分不能自理:6323元×30%=189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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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计算公式: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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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27个月 |
六级 |
1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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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25个月 |
七级 |
1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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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23个月 |
八级 |
1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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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21个月 |
九级 |
9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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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18个月 |
十级 |
7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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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工伤职工本人工资”, 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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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 |
计算公式: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伤残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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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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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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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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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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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伤残津贴按月向工伤职工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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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 待遇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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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59元×20=8471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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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 |
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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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3元×6个月=379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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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 |
计算公式: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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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
40% |
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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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亲属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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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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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待遇类别 |
具体项目 |
计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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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待遇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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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能自理在停工留薪期满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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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 待遇 |
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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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伤残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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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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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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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伤残津贴按月向工伤职工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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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计算公式: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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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五级:6323元×18个月=1138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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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六级:6323元×15个月=948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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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七级:6323元×12个月=758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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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八级:6323元×9个月 =5690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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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九级:6323元×6个月 =379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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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十级:6323元×3个月 =189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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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9版)的新规定,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附注:
1.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9版)的新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按规定发放,不得一次性支付。
2.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9版)以及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新制定的《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定,停工留薪期不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而是由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将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首诊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出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附件2)送达工伤职工,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上述第一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上述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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