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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09:34浏览次数:35246次作者:天津工伤律师
发生工伤后可以获得多少赔偿?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下面,天津工伤律师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一下系统的总结。
第一部分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医疗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二、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
工伤职工的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执行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02号)。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
1.交通费: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2.住宿费:每人每天150元。
3.伙食费: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
执行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02号)。
五、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六级: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七级: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八级: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九级: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十级: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注: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最新制定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六、伤残待遇
(一)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为: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注: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最新制定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按规定发放,不得一次性支付。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的,按下列标准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工伤职工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工伤职工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工伤职工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工伤职工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工伤职工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工伤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工伤职工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工伤职工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工伤职工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工伤职工本人工资×7个月
(三)伤残津贴(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工伤职工本人工资×90%
二级:工伤职工本人工资×85%
三级:工伤职工本人工资×80%
四级:工伤职工本人工资×75%
注: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最新制定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等长期待遇按规定发放,不得一次性支付。
七、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一)丧葬补助金
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倍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本人工资×30%
注:
1.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2.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最新制定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待遇按规定发放,不得一次性支付。
第二部分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
注: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最新制定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及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新制定的《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不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而是由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将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首诊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出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附件2)送达工伤职工,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伤残待遇
(一)伤残津贴(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工伤职工本人工资×70%
六级:工伤职工本人工资×60%
注: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规定为工伤职工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最新制定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等长期待遇按规定发放,不得一次性支付。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六级: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七级: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八级: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九级: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十级: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注: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最新制定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附录: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上述第一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上述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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