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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是什么意思?最低工资中不包含哪些项目?

2018-11-10 15:17浏览次数:15828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一、什么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的定义


根据200431日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3条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如何界定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比如,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而言,其按照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提供了劳动,即可认定为上述规定中的“提供了正常劳动”,且其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向该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

(一)劳动者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的。

(二)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

(三)劳动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

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3.充当法庭证明人;

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工会法规定的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5条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根据原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津劳局(2003)440号)第13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当地”指的是劳动合同履行地还是用人单位注册地


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事项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执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规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而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则“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指的就是不低于用人单位注册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了。


二、实行特殊工资形式如何执行“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第10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 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合理的折算,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销售承包、 项目承包、销售额(经济效益)同工资挂钩等内部工资分配形式的,以及从事季节性生产的,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可以按年度计算,但劳动者的平均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执行最低工资若干规定》(津政发〔1997〕69号)第6条的规定,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或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进行合理的折算,其折算后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最低标准的工资中不包含哪些项目


·最低标准的工资中应当剔除的项目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如中班津贴、夜班津贴、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等;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应否剔除劳动者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最低工资中是否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亦即是在扣除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之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实发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还是扣除之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由于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中均未就该问题作出规定,所以全国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的规定也不相同。具体可参见《最低工资中是否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从《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来看,天津市的规定是没有将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从最低标准的工资中剔除出去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扣除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之前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但在扣除之后向劳动者实发的工资,是可以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的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也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天津市执行最低工资若干规定》《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即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或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五、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


·未提供正常劳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的限制。


·病假工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费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的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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