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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11:32浏览次数:41268次作者:深圳劳动法律师
根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因以下内容而受到歧视,包括:
1.民族不同;
2.种族不同;
3.性别不同;
4.宗教信仰不同;
5.残疾;
6.农业户籍;
7.携带传染病病原(用人单位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为由拒绝录用,或者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为由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不构成就业歧视);
8.其他歧视性内容。
另外,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2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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