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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被迫辞职)怎么认定-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2022-09-10 21:00浏览次数:31698次作者: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目录

1.什么情况下劳动者辞职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离职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2.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离职补偿吗?

3.“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如何认定?

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何认定?

5.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如何认定?

6.用人单位未支付年假工资、高温津贴,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吗?

7.“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何认定?


离职补偿


       1.问:什么情况下劳动者辞职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离职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用人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上述第(1)至(7)项以及第(10)项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如果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之后又主张自己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将不予支持。当然,如果劳动者确实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确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上述第(1)至(7)项以及第(10)项情形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形。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80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问: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离职补偿吗?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不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基于个人原因或者无须任何理由,只要按该条规定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但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由劳动者提出,随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是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


辞职信


3.问:“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如何认定?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创造相应的条件,从而侵害劳动者的劳动权。比如,用人单位无合理依据而对劳动者作出停职、待岗等处分。

 

4.问:“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何认定?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一、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最后支付期限,未支付或者未全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1)支付工资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修正6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当然,这里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并不是指必须每月全额支付工资。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只要每月按照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即可。但是,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综上,如果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可能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2)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日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因违法而无效。


(3)延迟支付工资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不一定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2条的规定,首先,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单方决定延长5日。其次,如因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可单方决定延长4日以下。如需延长5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的书面同意,但即便如此最长也不得超过15日。也就是说,即使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的书面同意,延迟发放工资最长也不得超过15日。结合《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1关于“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的规定,对于“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至迟应在次月的22日之前支付。


此外,这里补充说明一点,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应由用人单位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4)用人单位有延期发放工资的情况,但在劳动者离职前已经发放的,不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8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延期发放工资的情况,但在劳动者离职前已经发放,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劳动者想要以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进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必须要在用人单位“补发”拖欠的工资以前提出。

 

二、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扣减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未按双方约定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1)用人单位扣减工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1)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相关文章:《劳动者因工作造成损失需要赔偿吗》)

(2)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3)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除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任意扣减员工的工资。同时,即便是按照上述规定扣减相关费用,也是有相应限制的:


首先,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其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30%,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最后,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6条以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每月扣减赔偿费用和违纪经济处罚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扣减工资不合法,将被认定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特殊情形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82条第3款的规定,劳动者在200811日以前入职,如果其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除非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否则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从200811日起算。所谓“拒不支付”,根据第83条的规定,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而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或者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加班工资的。

 

5.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如何认定?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82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应当根据当时的法律进行认定,亦即除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的情形,否则对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6.问:用人单位未支付年假工资、高温津贴,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吗?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92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和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和高温津贴等费用,不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7.问:“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何认定?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详见《深圳司法实践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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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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