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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可以约定竞业限制

2017-10-06 09:45浏览次数:19138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天津劳动法律师解析:哪些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哪些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是指哪些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何认定?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进行约定,在职期间或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从事与本单位相竞争的活动。应该说,在职期间由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是其对用人单位承担忠实义务的应有之义,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然而,离职竞业限制却是限制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以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从事与本单位相竞争的活动,是对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限制,这样一来必然会加重劳动者的负担,对劳动者重新就业和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影响劳动者的生存;且竞业限制属于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事先预防,因此,对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必须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与上述规定以外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或者即使约定了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案例一——竞业限制不适用于普通职工】


20131116日,郭xx在天津泰寿兴公司入职。2015617日,郭xx辞职,并书写了《辞职信》和《离职保证书》,郭xx承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因郭xx担任与天津泰寿兴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天津泰寿兴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由要求郭xx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并赔偿10万元。


【法院认定】


本案中,虽然天津泰寿兴公司与郭xx签订了辞职信和离职保证书,但因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条款具有严格规定,只能适用于部分特殊职工,不适用于普通职工。天津泰寿兴公司未举证证明郭xx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几种特殊职工范围,另外,天津泰寿兴公司就其损失提交的合同均为复印件,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故其要求郭xx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支付经济损失、支付违约赔偿均不予支持。

(图片来源:互联网)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一般是指从事技术研发工作,较为全面掌握用人单位技术信息尤其是技术秘密的担任技术方面高级职务的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指上述两类人员以外,能够掌握和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并负有保密义务的一般工作人员。前两类人员主要是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担任的职务以及从事的工作内容来认定,后一类人员主要是从劳动者是否掌握或者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是否负有保密义务来认定。但无论是上述哪一类人员,均以负有保密义务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使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高级技术人员,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商业秘密需要保护或者该有关人员并不知悉、掌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也不得与该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高级技术人员约定离职竞业限制。


【案例2——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认定】


200911日,马xx在天津中环公司入职。2014918日,马xx提出辞职。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天津中环公司诉请马xx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37842.3元。


【法院认定】


首先,在本案中,马xx与天津中环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其他书面材料中,虽然约定马xx的工作岗位为“管理”岗位,但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马xx为“平面车间”普通员工。因此应当认定马xx在该公司为普通技术人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本案的关键在于马xx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次,根据天津中环公司提供的马xx与该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其中关于需要保密的技术信息内容笼统,且经法庭询问,天津中环公司不能提供马xx在职期间具体的工作内容,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天津中环公司需要马xx保守秘密的具体内容,难以认定马xx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综上,在本案中,天津中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马xx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人员范围,该公司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图片来源:互联网)

由于法律作出了“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兜底性规定,这充分说明了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实际上限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不论在用人单位是否担任高级职务,只要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均属于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这使得实践中经常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


【案例3——普通员工同样负有忠实义务】


2013916日,史xx在天津快乐教育公司入职,任教师一职,负责教授小学生中文写作阅读课程。201443日,双方签订《保密和竞业约定声明》。2016721日,史xx主动辞职。后天津快乐教育公司以史xx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诉请史xx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违约金46800元。


【法院认定】


关于史xx以其作为普通教师而非高管及技术人员故非竞业限制义务主体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普通员工同样对就职企业负有忠实义务,若任其在竞业活动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削弱企业竞争优势,将造成不正当竞争,有违社会经济体系的有序平稳进行,有悖社会公平正义原则,故本案史xx虽为普通教师,仍系竞业限制适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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