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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离职未满30天,公司提前让我走,这合法吗?律师有话说!

2023-01-03 11:23浏览次数:7934次作者:深圳人社

假期前一天

你是不是人在单位心早就飞走了

人社君正在站好今年最后一班岗

快来看看今天的干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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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初,不少小伙伴打算换份工作

我们都知道

劳动法规定

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提出离职后还没到30天

用人单位能让劳动者提前走人吗?


今天的“以案说法”小课堂

人社君就仔细给你讲讲这个问题~


看完这个小案例

大家对劳动法的知识是不是又增加了

新的一年马上就要到来了

人社君提前祝福大家新年快乐

来年顺风顺水

过得开心、简单、轻松、有收获!


内容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内容编辑:深圳人社




律师评析:


尽管这是官方发表的文章,尽管该案中劳动仲裁委已经作出了裁决,但本人对于其中的观点和认定,着实不敢苟同!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常说,用人单位无合法理由不能辞退劳动者,但劳动者却可以无任何理由而提出辞职,实际上,后者正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

 

这条规定,其实是确认劳动者享有无理由辞职的权利。具体而言,该条规定,其实重点根本不在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而是在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这里所规定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与其说是劳动者负有的义务,不如说是劳动者依据该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履行的程序。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但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例如,劳动者于20221231日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信》,可以载明其于2023131日正式离职。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者于20221231日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信》,这是其作出的一个解除行为,只是在2023131日才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而已。而由于这是劳动者作出的单方解除行为,什么时候发生解除的效力,应以其作出的意思为准,而没有用人单位提前让劳动者走人的道理。

 

这不是用人单位享不享有权利的问题,而是因为这本身就是劳动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作出了一个解除行为,这是单方解除,而并非是其向用人单位发出的要约行为,故该行为将引发何种的法律效力,应以其作出的行为本身而论。简单说,这个行为要么无效,要么有效。如果有效,那就是在2023131日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当然,在2023131日发生解除的效力以前,因为劳动合同尚未解除,那么,用人单位也是可以先解除劳动合同,将该劳动者辞退的。但这种情形的让劳动者提前走人,可不是同意让劳动者提前离职,而是用人单位又另外作出了一个解除行为。这时,就变成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而不再是劳动者提出辞职了。

 

另外,劳动者于20221231日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用人单位让劳动者提前离职,如果劳动者同意的话,那就变成由劳动者提出,后经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了。这时,就不再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变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了。

 

总而言之,如果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属于是劳动者作出了一个单方解除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双方的劳动合同何时解除,应以劳动者作出的意思为准。除非劳动者同意,否则,用人单位没有权利让劳动者提前离职走人!

 


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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