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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天津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2019-01-19 15:39浏览次数:13241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办发〔201699号)的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一览表


待遇

名称

项目名称

付费

方式

支付标准

或比例

产前
检查费

不满12周终止妊娠

限额

支付

400

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

600

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

800

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

1100

生育
医疗费

自然分娩

定额

支付

3800

人工干预分娩

剖宫产不伴其它手术

剖宫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

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

项目

付费

100%

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外科疾病

按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生育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诊转院分娩的,在转出医院发生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

计划

生育

手术费

引产

定额

支付

1000元(一级医院)

1300元(二级医院)

1600元(三级医院)

人工流产

260

高危人工流产

600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200

更换宫内节育器

325

女性绝育术

1000

男性绝育术

600

绝育术后复通手术

项目

付费

100%

宫内节育器取出伴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1年以上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自然流产或药物流产

限额

支付

260

 

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一览表


待遇

名称

生育或终止妊娠时间

生育津贴天数

支付标准

生育津贴

不满12周终止妊娠

15

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标准: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4计算。

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

30

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

42

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

98

生育婴儿

增加30

多胞胎生育

每多生育1人增加15

难产

增加15

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

增加14


*注:1.下列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1)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2)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

3)妊娠期间因保胎实施期待疗法发生的医疗费用;

4)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5)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6)本人要求的特需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2.参保人员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娠的,按照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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