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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9 15:39浏览次数:19693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办发〔2016〕99号)的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一览表
待遇 名称 |
项目名称 |
付费 方式 |
支付标准 或比例 |
产前 |
不满12周终止妊娠 |
限额 支付 |
400元 |
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 |
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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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 |
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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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 |
1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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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 |
自然分娩 |
定额 支付 |
3800元 |
人工干预分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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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不伴其它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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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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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 |
项目 付费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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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外科疾病 |
按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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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生育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诊转院分娩的,在转出医院发生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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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 生育 手术费 |
引产 |
定额 支付 |
1000元(一级医院) |
1300元(二级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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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元(三级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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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流产 |
2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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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人工流产 |
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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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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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宫内节育器 |
3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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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绝育术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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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绝育术 |
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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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育术后复通手术 |
项目 付费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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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内节育器取出伴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1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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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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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流产或药物流产 |
限额 支付 |
260元 |
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一览表
待遇 名称 |
生育或终止妊娠时间 |
生育津贴天数 |
支付标准 |
生育津贴 |
不满12周终止妊娠 |
15天 |
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标准: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4计算。 |
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 |
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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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 |
4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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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 |
9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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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婴儿 |
增加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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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生育 |
每多生育1人增加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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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 |
增加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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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 |
增加14天 |
*注:1.下列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1)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2)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
(3)妊娠期间因保胎实施期待疗法发生的医疗费用;
(4)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5)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6)本人要求的特需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2.参保人员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娠的,按照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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