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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9 15:35浏览次数:18429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缴费年限 |
领取期限 |
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3年的 |
最长6个月 |
累计缴费满3年不满5年的 |
最长12个月 |
累计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 |
最长18个月 |
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 |
最长24个月 |
注:1. 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年限,及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后至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制度前,其所在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 2.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24个月。 |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
实施日 |
第一至第十二个月 |
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 |
2018年7月1日 |
1240元/月 |
1200元/月 |
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2018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690元提高到744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8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8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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