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仲裁咨询
2021-01-06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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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2012年11月办理入职签署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之后由于企业法人更换,以及合同内容变更导致我从2015年11月至今未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期间工资待遇较原合同有所下降,现在企业面临关闭,请问我能否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赔偿?且自入职到2018年需缴纳的社保基数未按过去一年的平均工资缴纳,我能否就此向企业提出补偿?麻烦能给解答一下心中的疑惑,十分感谢
你好!回复如下:
1.社保问题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由他们来核定缴纳基数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是否应当补缴。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和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又或者决定提前解散,因而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就你的情况而言,如果你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向你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或者书面证明,或者你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只有这样你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才有可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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