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追缴

2025-04-28 14:42    浏览次数:46次


本人于1999年9月入职深圳日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离开,期间公司未足额足时为本人缴纳社保,具体如下:①养老保险缴纳起始时间为:2003年4月;2006年6月-10月中断缴纳,现请求公司为本人补缴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共计49个月。②医疗保险缴纳起始日期为:2002年8月;2006年6月-10月中断缴纳,现请求公司为本人补缴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共计40个月 ③公司从头到尾给本人缴纳的医保标准都是二档,申请补缴一档医保。④公司一直未足额缴纳,希望进行补缴差额部分。
杨锦浩律师 发布于

你好!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可以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投诉。但需提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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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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