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费的问题

2025-02-28 12:53    浏览次数:219次


杨律师你好,我的公司派我到一个其他公司(简称 B公司)短期出差几个月,考勤打卡用的钉钉,项目上说上下班时间是朝九晚六打卡,根据业务需要加班,忙的时候可能经常要加班到9.多。\n

我问了我的公司加班费怎么计算,答复是平时加班没有加班费,只有周末有.\ n

我想问下:\n

1. 是正常工作日否超过了7点的加班才能算做加班?\n

2.出差的公司没有加班审批这些,只有钉钉打卡,可以作为后续追讨加班费的依据吗?\n

3.如果公司不给加班费,可以拿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作为主张走被迫离职吗?未及时指的是公司多久不发加班工资?


谢谢答复

杨锦浩律师 发布于

你好!加班的认定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这首先要看实行何种工时制度,其次,如果你们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加班必须要经过审批的话,那么即便你有证据证明你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时长,也很可能不认定是加班。至于加班工资的支付时间,《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0条第2项规定“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而根据第1112条的规定,对于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最长应当在期满后22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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