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的相关问题

现在企业因经营不善已资产变卖,停工停产,三期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以按照企业停工停产向员工支付基本工资的80%吗?直至公司解散注销,支付员工补偿金后,还需对后续产假、哺乳假的工资待遇进行发放吗?
如果是广州地区的三期员工,以公司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除支付N的补偿金外,还要支付后续三期期间的待遇工资吗?
如果是广州的,那可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问题的意见综述》(穗劳人仲委[2019]5号)第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终止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应一次性向女职工支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相关待遇。”
具体计算可以参考这个案例: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5民初14849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以经营困难、已无法继续运营为由决定解散,即系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女职工在孕期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导致原告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损失,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相关待遇。
其中,孕期和哺乳期工资应按照原告正常工资的20%支付,但不得低于广州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经折算,原告平均工资的20%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300元,应以2300元为基数计算;产假工资应按照原告原工资标准即6599.81元/月支付。
结合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本院确认原告产假天数为178天。现根据原告主张的孕期和生育情况,本院认定原告的孕期工资应从2022年6月16日至2023年1月7日,即计算为15576.97元(计算公式:2300元/月×12个月÷365天×206天);产期工资为38622.45元(计算公式:6599.81元/月×12个月÷365天×178天=38622.45元);哺乳期工资14140.27元【计算公式:计算公式:2300元/月×12个月÷365天×(365-178天)】。因此,原告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合计68339.69元。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已经在线解答数千条网友提问。有任何劳动法问题,只要一键提交便可免费获得律师的专业回复。我们的口号是:
有问必答,答必解惑!
深圳全市劳动法免费咨询热线:198-4265-1889
你好!首先,停工停产期间,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8条的规定,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才按照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一直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三期”女职工也是照此执行。其次,如果由于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N),对于“三期”女职工也是一样。在这种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对于“三期”女职工并无特殊规定。最后,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由于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原用人单位再无义务保障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哺乳假等假期,而要求发放相应的工资待遇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