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

2024-08-02 10:19    浏览次数:548次


1、公司未足额交纳社保; 2、入职快3年,公司未给休年假,也未支付年假工资;年假工资的结算是以我前12个月的应发工资的标准算,还是以我们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的标准算? 结合以上2点,是否要以提出被迫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并要求50%的赔偿。
杨锦浩律师 发布于

你好!首先,你说的未足额缴纳社保和年假的问题,都不是可以提出被迫解除进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其中,关于未足额缴纳社保不属于可以提出被迫解除进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具体可参见《对于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深圳司法裁判口径或已调整》这篇文章。而年假问题不属于可以提出被迫解除进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可以看一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92条的规定。

 

其次,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的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进行折算。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第三,不知道你说的要求50%的赔偿,具体是指什么以及依据何在。根据你说的情况,应该不涉及到额外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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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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