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锦浩律师 发布于 2024-07-22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1条、《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粤人社规〔2023〕17号)第6条等相关规定,深圳市女职工按如下标准享受产假假期: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有下列情形的,分别增加相应假期: (1)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30条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 (三)女职工流产的,按下列情形分别享受产假: (1)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 (2)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 (3)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32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1条、《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粤人社规〔2023〕17号)第6条等相关规定,深圳市女职工按如下标准享受产假假期: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有下列情形的,分别增加相应假期:
(1)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30条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
(三)女职工流产的,按下列情形分别享受产假:
(1)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
(2)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
(3)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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