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拖欠工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4-07-02 08:48    浏览次数:586次


您好,员工发邮件,以6个月的提成未及时发放,要求当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确为事实,请教作为公司方如何处理最为妥当?
杨锦浩律师 发布于

你好!现在深圳地区对于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的裁判口径已经进行了调整,简单说就是,现在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解除劳动关系,必须要以用人单位的相关过错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致使劳动者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为前提。也就是说,你们公司确实存在6个月的提成未及时发放的情况,但是否达到了严重的程度,是否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导致劳动者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了,这是你们可以抗辩的点。再具体一点来说,一方面可以就为何未能及时发放作出合理解释,另一方面可以强调只是提成工资未发,但基本工资已经按时发放,等等。此外,还可以从劳动者是否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对用人单位的过错行为进行过纠正,是否是在纠正无效的情况下才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这个点进行抗辩。具体可参见《最新判例证明深圳地区对于劳动者提出被迫辞职的裁判口径已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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